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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您可能被指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名

imtoken苹果版最新版 2023-03-01 07:19:22

结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2021年公诉机关起诉数量最多的五种犯罪:35.1万人危险驾驶,20.20,000人因盗窃罪,12.90,000人因帮助信息和网络犯罪罪,11.20,000人因欺诈罪,8.40,000人因犯罪开设赌场。截至2021年底,刑法共有483项罪名。按起诉数量排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列第三。

这些年,你有可能触犯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裁判文书网现有公开数据统计,信息网络涉及网络犯罪活动的刑事裁判数,2015年1件,2016年12件,2017年52件,2018年90件,194件2019 年、2020 年 3,263 人、2021 年 20,686 人、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 708 人。

可见,《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一项新增犯罪。 , 呈逐年急剧上升的趋势。

那么,协助网络犯罪活动的罪名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这样的犯罪?我们今天见面吧。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复杂,但对犯罪的分析总是离不开法律法规,因此,笔者检索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作为分析犯罪的依据。本文的分析。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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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刑法修正案第九次首次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纳入刑法,具体如下:

《刑法》《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第287条之2规定,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协助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应或仅被罚款。

(二)2019年最高法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处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助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情节严重”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协助;(二)支付20万元以上和解金额)(三)以广告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四)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五)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因帮助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从事网络犯罪活动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也有助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人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实无法核实是否被帮助人因客观原因达到犯罪程度,但有关数额合计超过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加害人对协助信息犯罪和网络犯罪活动负刑事责任。

(三)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实施《关于处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关于中国大陆地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刑事案件(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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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七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条第1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互联网支付接口、网上银行(二)收购、出售、租赁别人的手机卡、数据卡、物联网卡。”

第 8 条:“承认刑法第 287 条的规定 2. 销售或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在线支付接口的行为人、网银数字证书,或者别人的手机卡、交通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张数,结合作案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的时间和方式、利益和行为人。对口供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第九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关于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信息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取得、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网上支付接口、网银数字证书5张以上(张);(二)收购、出售、租赁其他人的手机卡、交通20张以上的卡和物联网卡。”

第十条:“电子商务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积分卡、游戏设备等的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知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罪,但仍继续与其进行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协助追究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

结合上述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从最初的一般规定逐渐走向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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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要素

(一)主题元素: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也可能构成本罪。

( 二)主观要求:

主观方面需要肇事者知道。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不知道,只是不注意;第二种情况是肇事者虽然知道,却允许或帮助他人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难以取得他知道的证据,导致刑罚界限模糊。 《关于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总结了七种可以推定为“明知”的情形: (二)接到举报后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三)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四)提供程序、工具或其他专门针对违法犯罪目的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五)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破坏数据等,或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逃避调查;(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逃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七)其他足以认定肇事者知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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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宣传等协助,支付结算等,情节严重的。

本罪为后果罪,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本案情节严重的,请参阅《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第十二条第一款解释(七)《其他情形》)情节严重”

(四)犯罪对象、国家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典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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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谋取利益,将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微信支付宝等结算工具提供给他人用于犯罪用途、非法牟利,构成本罪

这些年,你有可能触犯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全国基层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上公布的刑事罪名,2021年,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判决18966件,其中14668件涉嫌该罪,当肇事者将其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支付结算。将其用于他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犯罪的最大诱因。

(二)开发软件和建站

很多年轻的技术人员,在加入公司后,为公司开发软件或建站,却对开发软件和建站的目的置若罔闻,或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公司业务涉嫌犯罪后辞职,此类案件多以刑事起诉。

(三)明知客户以钓鱼网站形式实施电信诈骗虚拟货币犯罪种类,仍为客户提供域名或解析服务虚拟货币犯罪种类,构成本罪。

(四)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受雇于网站推广维护、会员发展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信诈骗案增多,网上赌场的数量也急剧上升。 ,在国家治理层面,严厉打击帮助信息犯罪和网络犯罪,是应对打击网络犯罪的迫切需要。因此,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姜宝双律师奉劝大家提前了解和防范帮助信息犯罪和网络犯罪,远离周虐待,避免扮演虎头蛇尾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