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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Z矿机自爆,想骗天下? 止损维权,为你说“法”

imtoken苹果版最新版 2023-03-27 07:20:44

问:什么是 B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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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据悉,2015年,以太坊创始人Vitalik Buterin、Gavin Wood和Jeffrey Wilcke共同推动了Swarm项目,意在实现分布式数据存储。 Swarm 协议标签 BZZ 和 SHH 都是由 Vitalik 创建的。 可以说Swarm是以太坊项目的官方组成部分,主要由以太坊基金会开发,让矿池存储、带宽和算力资源支持基于以太坊网络的应用。 Swarm作为原有以太坊生态的一员,提供了更加友好的开发方式。 以太坊开发者可以通过Swarm完成数据的去中心化存储,而不是直接依赖IPFS、Filecoin等外部生态系统。 BZZ是Swarm的功能服务币,也将作为Swarm项目进行过程中节点带宽和存储服务的奖励激励。 矿工在 Swarm 项目中开采 BZZ 代币。 BZZ币作为Swarm网络的激励层,是一种可以促进价值支付和价值交换的经济激励体系。 BZZ币将作为Swarm的功能性奖励货币,同时在Swarm项目中用于带宽和存储奖励,可以激励促进Swarm的项目网络优化和区块链生态发展。

国家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交易!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金融领域重点工作。 要点:坚决防控金融风险。 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金融风险全方位扫描预警,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解风险,着力降低信用风险,加强平台公司金融活动监管,并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

BZZ矿机不能挖币,矿机退出争议多多!

据了解,BZZ币将于2020年下半年进行私募,价格为0.3USDT/个; 2021年6月18日,BZZ将在美国公开发售,定价为1.9USDT/个; BZZ币最高价格接近30USDT/个,目前在6UUSDT/个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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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Swarm项目BZZ币的火爆,大量矿机厂商纷纷推出BZZ挖矿业务,声称购买Swarm硬件服务器(即挖BZZ的矿机)后,可以提供运维服务,投资者坐在家里等待。 躺着就能赚到! 一些矿机厂商甚至承诺可以获得网络数据输出。 若无法获得数据输出,投资者有权要求全额退还矿机购买价款。 面对BZZ币巨大的升值空间和矿机厂商的承诺,不少投资者纷纷涌向市场。 一时间矿机市场异常火爆,出现一机难求、价格直线上涨的趋势。 它的售价远远高于它本身。 机器的成本,甚至有不法矿机厂商一个节点卖到万元以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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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日,BZZ币正式上线主网,当日挂牌价格为28 USDT/个。 同日,BZZ矿机正式开启挖矿模式。 截至2021年8月7日,全网共产出5.19个BZZ。 按照当前币价计算,全网89万节点1个月挖出35USDT! 挖矿收益基本为“0”!

由于BZZ矿机不能挖币,挖矿项目不活跃,大量购买矿机挖矿的投资者提出退矿机,但矿机厂商不愿意退货,双方发生严重矛盾和买卖双方发生纠纷。

据了解,发现BZZ项目根本不是所谓的国外区块链项目,与Swarm无关,而是由国内知名大佬联合多重挖矿设计的资金盘游戏农场。

整个BZZ生态,被挪用不下数十亿美金,至今未被完全曝光。

矿机销售的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

1、矿机七日内可以无故退货吗?

说到这里,就不能不提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矿机退款案”。

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一家矿机公司运营的网站上购买了比特币矿机。 订单总金额61.2万元,约定交货时间和交货方式。 第二天,陈某将商品的全款付给了一家矿机公司。

预付货款后,陈某了解了比特币的相关政策。 根据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94公告”)及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活动。 对此,陈某分别于2月3日和4月4日提出退款,均被矿机公司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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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

陈某与一家矿机公司通过网络以数据报文的形式签订了比特币“矿机”销售合同,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向; 同时,本案交易标的为一台专门用于计算生成比特币的矿机。 ;作为生产资料,它具有财产属性。 我国没有禁止比特币和矿机的销售和流通,合同合法有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内容在于针对日常消费所购商品的不合理退货制度,旨在解决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真实意思表示问题; 比特币矿机是用来产生比特币的专用机器。 陈某购买涉案商品的目的也是为了生产比特币。 它们不是日常使用的,不存在产品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因此,七日内无故不退的不适用。

2、矿机销售合同是否有效?

随着监管政策的收紧,可以说大陆的“矿场”和“矿机”都关停了。 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宣告合同无效? 还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履行,达到退货退款的目的? 接下来,我们一步一步来分析。

(一)合同无效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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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为鼓励市场交易,我国民法实践中秉承保护合同效力的精神。 合同一旦成立并履行,基本不会被视为无效。 那么,在各地纷纷宣布禁止关闭矿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为违反了《民法典》中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 根据《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对合同的确认,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准”; 也就是说,法律明文规定,明令禁止:只要违反,即无效。”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法院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文件,还是地方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政策,都只是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文件,或者代表了一种政策监管趋势。 在现阶段,法院很难认定该合同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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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认定

很多朋友,即使不是学法律的,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经常注意到“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条款。 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 在法理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军事战争等。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 这是情况的变化,可以终止合同。 对于这两点,我们可以大致理解为:为了尽可能保证公平交易,防范不可预料的风险。

当然,我们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但另一方面,就虚拟货币挖矿相关行业而言,早在2018年就有相关政策引导。2018年1月,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发表声明,禁止比特币挖矿; 2019年,国家发改委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纳入“淘汰类”范畴,将此类活动定义为必须淘汰、严重浪费资源或污染环境的行为。 此后,各地政府多次以会议纪要、通知等形式发布关于整顿比特币“挖矿”行业管理的通知。 一系列相关文件表明了有关部门对“矿山”进行更严格管理的态度。 因此,目前的政策符合正常的逻辑过程,并非不可预见的情况。 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还主张“94公告”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应当解除合同,但法院并未作出此认定。

在此基础上,法院是否认定相关政策变更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从事相关业务的买卖双方均应作出判断。 具体情况具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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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种情况就类似于“一卖就涨,一买就跌”的情况。 刚买了“矿机”还没挖到一个比特币,连“矿机”都没收到。 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不一定,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当合同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时,合同双方均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在目前的政策监管形势下,由于各地禁挖、执法态度严格,矿业经营合同(包括矿场合作协议、矿机托管协议等)已实现,无需继续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矿机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它随着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而波动。 在一定时期内,其售价远大于自身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违反了民法的公正性。 原则。 比如,一个投资者花10万元买了一把10元的铲子去挖金矿。 买了之后发现矿山已经被挖空了,或者国家出台了禁采政策。 这时候,他也可以向法院申请。 以明显不公平为由,要求卖方解除合同。 毕竟投资者付出的代价已经大大超过了商品本身的价值。

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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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双方对解除合同均有过错的,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损失分配。

对于“矿机”相关业务,基于以上分析,如果可以预见相应的保单风险和后果,如果仍然参与,买卖双方均有过错,法院可以按比例确定损失对此。

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七日无理由退货,或者以不可抗力等为由申请合同无效,很难寻求法院支持。 但对此,不必“自认倒霉”,可以以不能履行、不公平为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矿机能否返还,还需要根据个案事实和双方出示的证据综合判断。 矿机制造商隐瞒有关重大事实,未按约定提供具有相当算力的矿机,或矿机芯片质量问题等违约的,可以要求退货并解除合同。以违约为由签订合同,需承担主要责任。

犯罪角度

根据不同的业务和营销模式,我们团队梳理了矿圈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如下:

一、非法集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本罪的概念,我们可以知道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 准确认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是要坚持犯罪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特定性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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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数额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销售商品、提供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义使用矿机挖比特币是否违法,要求参加者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服务。 获得加入资格。

并且按一定顺序组织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的人数作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1)在一些不规范的云挖矿模式中,运营商将矿机算力对非主流虚拟货币进行抽象化,向社会公示收益率,吸纳其人民币。 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的情节。

1.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程度,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和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确定。 根据司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巨额”。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涉及犯罪行为之一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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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累计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 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非法集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所谓“诈骗手段”,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目的,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额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资金等手段。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下列情形之一。 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矿机挖比特币是否违法,采取欺诈手段非法集资”:

① 携款外逃;

② 挥霍募集资金,致使募集资金无法归还;

③利用募集资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募集资金无法归还;

④有其他弄虚作假、拒不返还募集资金或者导致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对上述非法集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如果国家进一步颁布对虚拟货币限制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及以上),即使是主流虚拟货币的云挖矿模式也可能被定罪。

(2)如果运营者以购买矿机为准入门槛,以开发人员数量为付费标准,组成30人以上的三级组织,运营者可能因此构成组织犯罪并主导传销活动。

工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规定》界定传销

构成要求:组织要求,俗称“开发线下”; 付款要求。

行为特征:入场费、拉人头、付费方式。

公安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传销是:“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名义,要求参与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利用号码以开发人员的报酬或者回扣为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的 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参与传销人数超过30人的组织内的销售活动,级别在三级以上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欺诈、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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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矿机制造商涉嫌虚假宣传,但矿机根本不存在,或未运行,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利用合同的合法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需要说明的是,欺诈,尤其是合同欺诈,一般是基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表面上是合法的。 诈骗一般很难立案,公安一般建议民事诉讼。 ),涉嫌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违反国家政策等,将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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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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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矿平台吸纳资金承诺收益行为的本质是为公众提供理财服务。 但显然,云挖矿平台并未取得从事金融活动的行政许可。 如果将云挖矿平台扩大解释为金融机构,则云挖矿平台可能因此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中国人民银行。 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关于个别犯罪的规定处罚。

4.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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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卖品、专卖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交易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件、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擅自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违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第一层次,如果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只是违反了低于国家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个层次,如果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但国家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层次,如果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国家规定该行为“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刑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当然,不构成无证经营等非法经营罪。

行政监管风险提到的《人民银行法》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委员会会议精神也可能形成行政法规层面的规定。 一经实施,将符合《刑法》第225条第1条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条件,矿机及其相关经营活动可纳入刑法第四款。依法打击“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在虚拟货币未被纳入监管体系分类规范的背景下,高度关联的矿圈难以独立。 当虚拟货币总是与违法犯罪活动联系在一起时,矿业法律风险的上升就成为必然。

律师建议:鉴于BZZ存在部分投资者举报但警方未受理的情况,投资者在BZZ矿机采购和运营过程中,可根据自身情况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并在结合卖家为个人或公司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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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家“区块链法律服务商”

——链卫律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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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欣,区块链律师团首席律师:长沙市政协委员,区块链法律专家,上海海远(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4年,曾鑫开创了区块链与法律事务相结合的全新商业模式,并在短短几年内迅速成为区块链法律事务领域的领跑者。

2017年牵头组建湖南首家“区块链法律服务商”,取名“链卫士”律师团。

2018年提出区块链行业“三圈划分法”,即围绕计算机开发应用技术的“链圈”、以虚拟货币交易为中心的“币圈”、获取虚拟数字以挖矿为主导的币圈,基于该标准的“矿圈”已经成为区块链领域主流的法律服务模式。

区块链律师团队成员:

技术顾问:区块链技术专家张曦、张军;

商业顾问:梁顺智,商业模式专家;

“链圈”律师:资深知识产权及公司律师罗军、王金文;

“货币圈”律师:刑事律师常先鹏、陈磊浩;

“矿圈”律师:金融律师刘涛、朱艳;

媒体律师:屈方律师,资深媒体专栏作家;

危机公关: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快公关”团队。

法律团队始终秉承“提供独特的区块链法律服务”的宗旨,分工协作,专注于区块链整体服务。 团队善于思考,具有深厚的区块链专业知识,为多家区块链企业积累了服务经验。 With the cross-border thinking of "law + media", the team provides one-stop blockchain legal services such as top-level design, legal counsel, co-founding investment, and crisis public relations for blockchain companies.

After years of dormancy and hard work, we have ushered in the blockchain spring!

We welcome more people with lofty ideals to join us and jointly develop blockchain legal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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