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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访工作规定

imtoken苹果版最新版 2023-07-17 05:11: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育信访工作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正确处理群众信访工作,维护教师、学生和职工的民主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教育系统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结合教育系统的具体情况,作出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信访,是指教师、学生、公民和其他组织向各级教育部门(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下同)通过书信、拜访或电话等方式。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需要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教育信访工作是了解教育政策、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听取教师、学生、职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和建议的窗口;是改善作风、推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渠道;是维护教育系统。稳定和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信访工作。要部署信访工作,亲自审查群众来信,接待群众,定期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教育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为宗旨,为教育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为领导机关服务。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进行思想教育指导的工作方法,努力解决基层信访问题。

第五条 教师、学生、公民和其他组织开展信访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有序反映问题。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不得有干扰公共秩序、侵害他人的行为。

第二章 申请人

第六条 信访人员,是指通过信函、电话或者走访等方式向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教师、学生、公民等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以走访方式向教育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向教育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按照分级原则逐级进行。验收。

第八条 多人表达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一般以书信等方式提出;需要采取访问形式的,应当提名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扰乱教育部门工作秩序,不得堵塞、冲击办公场所或者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占用接待区域。接待场所以及将危险品、爆炸物和受限设备带入接待场所。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上访人报告完问题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区。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合法的教育信访活动。食宿、往返差旅费等费用自理。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代表同级教育部门和领导受理信访问题。

第十二条 在教育部党组领导下,教育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集中办理”的原则,受理信访工作。教育部设信访工作部门领导,办公厅主管信访工作,并设立信访办,专门负责指导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组织开展信访工作。接受向该部提出的群众请愿问题。

第十三条 教育部各业务司、局设信访工作组长,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信访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直属高等学校应当明确信访工作领导同志,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专兼职信访函。工作人员,负责系统和单位的信访工作,处理信访问题。

第十五条地(市)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任务的机构或者部门,并配备专职和兼职信访人员办理群众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来访接待场所,逐步改善教育部门信访工作的办公条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满足开展信访工作的需要。

接待信访场所应当有适合办公、接待的卫生和工作环境,并应当有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章 教育信访部门的职责和范围

第十七条 教育信访司受理本系统和本部门从事教育工作的广大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八条 教育部信访工作的职责是:

对全国教育系统信访工作具有宏观指导作用。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教育部领导检查、督促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高校信访工作该部;

(二)承担上级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部门间的教育工作信访问题和教育部应当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将信访事项下达、转交下教部门,监督、协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和工作;

(四)处理在京信访、集体信访、教育突发事件;

(五)及时全面分析信访工作中的倾向性、对症性、政策性问题,对重大信访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定期总结汇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高校信访工作,重要信访信息及时向领导汇报;

(七)及时组织教育信访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十九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指导系统信访工作,帮助所属单位和部门加强信访工作,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三)负责受理上级、领导交办的信访,以及教师、学生、职工和社会公众对教育的投诉;

(四)对下属单位不满意的信访问题进行重新审查,协助重新处理,对长期拖延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意见;

(五)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各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信访,采取措施及时劝阻、引导、分派系统上访人员到省到北京,动员其返乡解决问题。问题;

(七)定期研究分析本系统教育信访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第二十条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信访工作参照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章 教育信访人员

各级教育部门的第21条应选择和派遣政治上坚定,工作风格的干部,具有某些组织技能和与大众合作,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强大的专业能力,并且身体健康的经验请愿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者必须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信访转给违法单位处理,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诚实自律,秉公办事,兢兢业业。

(三)做好文明接待工作,热情接待信访转给违法单位处理,耐心听取发言,答疑解惑,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领导应当积极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安排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问题。

教育信访工作人员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信访工作人员同等数额的岗位健康津贴。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对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工作损失的;擅自丢失、隐匿或者毁坏请愿人资料的;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将控告、举报材料转送或者泄露给被控告人或者被控告人;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由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政治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信访问题处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集中办理、谁负责、谁负责”和“分级申诉、受理”的原则办理信访事项。不同级别的请愿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或者分配给有关部门。

对不遵守“逐级上访”规定的信访人员,各级教育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思想辅导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劝导。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的性质和内容。要求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同时通知有关部门认真受理和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八条 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应说明原因,耐心劝导;要求不合理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引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下级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并报告处理结果。不能按时完成结算的,应当向上级分配的部门说明情况。派出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其复核,并在1个月内提交复核结果。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回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原承办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申请复核,由受理复核的机关提出。审查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复审答复;确定信访事项处理妥当后,承办机关和上级机关不再办理,但要做好对信访人员的教育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到指定地点信访的信访人,封锁办公场所,阻碍交通,干扰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侮辱、殴打、威胁的;携带危险品、爆炸物、各种管制器具到接待机构的;破坏公私财物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接待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无效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收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细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教育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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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