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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和货币的区别 350万元市价质押70个比特币?

imtoken官方app 2023-03-02 07:21:31

封面记者宋晓

5月31日比特币与货币最根本的区别,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日,高新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因比特币质押权行使引发的民事借贷纠纷案。 它不同于普通的比特币交易和比特币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将其持有的比特币抵押给贷方。 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要求借款人行使质押权并归还剩余比特币,并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高新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能设立质押权。 怀特不服,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各部委多次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不具有同等价值。 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受法律补偿,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70比特币引发争议:

虚拟货币可以用来建立质押吗?

法院经审理查明,顾某与白某于2020年1月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顾某向白某借款200万元货币资金,期限为11个月,并支付借款利息。 50万元,贷款担保是70个比特币,由白转账到顾氏指定的收款地址。 币值按5万元/块计算,即质押的70个比特币共计350万元。

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比特币价值高于每枚7.5万元,顾某可以在留足350万元比特币作为抵押后,卖出部分比特币。 双方各占50%。

双方约定,当小白已完成上述还款和利息,合同到期时,若质押比特币价值高于350万元,则将350万元本金返还给小白。 双方将获得收入的 50%。 如果质押的比特币价值小于或等于 350 万元,将全部返还给 Bai。

同日,有财科技公司与歌华网络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有财科技公司向歌华网络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年利率为0%,贷款担保人是白人。 A、歌华网络公司无力偿还有财科技公司的借款,担保人应无条件偿还。

有财科技公司先后向歌华网络公司转账300万元,顾某向白转账20万元,白某按照约定将70个比特币转入顾某指定的收款地址。

歌华网络公司300万元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 白某和顾某商量出售部分比特币,以偿还先到期的300万元贷款本金。 因此,该顾问白转了31个比特币后,又白白卖出了26.95个比特币,归还了300万元的贷款本金。 2020年12月,白某借的200万元到期后,顾某通过微信给白某发了一份计算表,认为白某扣除后还欠本息,剩下的70个比特币,白某只转了4997枚。 .

争议焦点:

比特币的市值高于其债务

白认为借款合同到期后,白明明让顾星行使质押权,但顾星不理会白的要求。 从2021年1月5日到2021年1月13日,比特币的价值为每枚19.49万元到27.0556万元。 顾所拥有的39个比特币的市值已经远远超过了白所欠的债务,于是提起诉讼,要求顾将多出的部分归还给白。

顾某认为,顾某通过内部转账方式向白某支付了31个比特币,并要求白某当天将500万元贷款中的300万元卖出。 小白仅售出26.95枚比特币,就完成了300万元的还款。 他应该把剩下的比特币还给顾,继续质押。 2020年12月10日,2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 12月11日,顾某通过微信行使质押权,将结算清单发给白某。

白懒得和好,以各种理由回避。 当天结算后,白还给顾某2.5502个比特币解除借款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白先生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款项,遂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白先生返还2.5502个比特币并支付违约金。

法庭:

虚拟货币不能用于建立质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质权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涉案质押标的物为比特币,根据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文件(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上用作货币。

“因此,从本质上讲,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告还重申了上述要求。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代币、和“虚拟货币”,不得作为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的中央对手方,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质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比特币与货币最根本的区别,如果使用比特币作为抵押品,本质上是变相承认比特币作为债务履约担保,可以买卖,交易。国家宏观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虚拟货币没有真正的价值后盾,且价格容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 风险,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以比特币设立质权,不符合《物权法》中“法定财产种类”的原则,质权不成立。 白某请求顾某对转入顾某账户的39枚比特币行使质押权、折价偿还本息、返还剩余比特币或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也拒绝支持顾某要求白某归还2.5502比特币的请求。

白某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各部委多次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在法律上不具有代偿性,不应该也不能作为市场货币使用。 所谓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转让的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先清偿财产的变现价款。 质押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将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押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利益。 使用比特币进行质押,本质上是变相承认比特币是一种在市场上流通的货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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